職業衛生檢測包括職業衛生及職業危害概述;工業毒物的危害與防治;生產性粉塵的危害與防治;高溫、灼傷的危害與防護;噪聲的危害與防治;輻射的危害與防護;個體防護;職業衛生管理;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評價。遵守工業衛生相關法律法規,是各類企業的基本社會責任。企業可以委托環境保護部門或第三方檢測機構如SGS定期進行工業衛生檢測,實時掌握本企業工業衛生狀況,根據實驗結果適時采取預防和糾正措施,規避健康損害帶來的風險,為企業職工營造良好的工作氛圍。
用人單位檢測的內容有哪些?
1、用人單位是否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zhi者組織,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衛生專業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2、用人單位是否制定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
3、用人單位是否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4、用人單位是否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和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
5、用人單位是否建立、健全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及評價制度;用人單位是否實施由專人負責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并確保監測系統處于正常運行狀態。是否定期對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檢測、評價結果是否存入用人單位職業衛生檔案。
6、用人單位是否建立、健全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7、用人單位必須是否采用有效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并為勞動者提供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用人單位為勞動者個人提供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是否符合防治職業病的要求。
8、用人單位是否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對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是否在其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是否載明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種類、后果、預防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
9、對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用人單位應當是否設置報警裝置,配置現場急救用品、沖洗設備、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
10、用人單位是否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是否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
11、用人單位的負責人和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是否經過職業衛生培訓,是否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并依法組織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12、用人單位是否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勞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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